第165章 求富与从心:夫子的取舍(4 / 8)
之国,弑其君者,必百乘之家”,认为先利后义会导致道德崩坏。他认可 “可求之富” 的合理性:“五亩之宅,树之以桑,五十者可以衣帛矣;鸡豚狗彘之畜,无失其时,七十者可以食肉矣”(《孟子?梁惠王上》),主张通过农业生产实现财富增长;同时强调 “非其义也,非其道也,禄之以天下,弗顾也;非其义也,非其道也,一介不以与人,一介不以取诸人”(《孟子?万章上》),将孔子的义利观系统化、绝对化,形成 “舍生取义”(《孟子?告子上》)的价值排序。
荀子以 “礼义” 规范财富分配,构建 “义利两有” 的现实路径。《荀子?荣辱》“荣辱之大分,安危利害之常体:先义而后利者荣,先利而后义者辱”,明确义利先后的荣辱标准;《荀子?富国》“足国之道,节用而裕民,而善臧其余”,主张通过 “强本而节用”(发展农业、节约开支)实现国家与民众的财富增长。他在《正名》中区分 “正利” 与 “邪利”:“正义而为谓之行,匿行而利谓之污”,符合礼义的行为即使获利也是正当,隐匿行为追求利益则是污浊。荀子本人 “三为祭酒”(《史记?孟子荀卿列传》),在稷下学宫享受 “列大夫” 待遇,坦然接受正当俸禄,同时 “推儒墨道德之行事兴坏”,将财富用于学术研究,实践了 “义利两有” 的主张。
汉代董仲舒的 “正其谊不谋其利”,将义利对立推向极致,强化义的神圣性。《汉书?董仲舒传》记载他对策时提出 “正其谊不谋其利,明其道不计其功”,主张追求道义而非利益,阐明大道而非功利,这种思想服务于 “罢黜百家,独尊儒术” 的政治需求 —— 通过强化义的优先性,维护大一统秩序。董仲舒任江都相时 “以《春秋》灾异之变推阴阳所以错行”(《史记?儒林列传》),拒绝以方术邀宠获利,实践了 “从吾所好”;他 “居家着书,有客来谒,辄称病不见”(《汉书?董仲舒传》),不通过社交获取财富,保持学术独立,其义利观虽有矫枉过正,却巩固了 “义为利本” 的儒家传统。
宋代朱熹的 “义利之辨”,融合理学思想,构建 “天理” 框架下的财富观。他在《论语集注》中注解 “富而可求” 时说:“富若可求,则虽贱役亦为之;若不可求,则亦无所愧悔,而乐吾所好也。” 强调 “可求” 的核心在 “理”—— 符合天理的富可求,违背天理的富不可求,“天理” 即 “仁义礼智信” 的道德法则。朱熹本人 “布衣蔬食,与诸生讲学”(《宋史?朱熹传》),任焕章阁待制时 “俸给皆以养亲及周族党”(《朱文公文集》),将俸禄用于赡养亲人、周济族人;创办白鹿洞书院时 “请赐九经,复访得书院故址,奏复之”(《宋史?朱熹传》),将 “所好” 的教育事业置于财富之上,其 “存天理,灭人欲” 的主张在财富观上表现为 “寡欲” 而非 “无欲”—— 合理的物质需求是天理,过度的财富追求是人欲。
明代王阳明以 “心学” 诠释义利,回归 “良知” 本体的直觉判断。他认为 “心即理”,“义利之分,只在一念之间”(《传习录》),“可求之富” 是 “良知” 认可的利 ——“如好好色,如恶恶臭” 的自然判断;“不可求” 是良知排斥的利 —— 违背本心的贪婪。王阳明平定宁王之乱后,正德皇帝 “赐玺书金币”,他 “固辞,乞归省”(《明史?王守仁传》),拒绝过度封赏;在赣州推行 “十家牌法” 时 “身率以俭,与士民共甘苦”(《王阳明年谱》),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。他在龙场驿 “凿石椁以居”,却 “悟格物致知之旨”,证明 “从吾所好” 能在极端贫困中实现精神富足,其义利观强调 “知行合一”—— 知道义利之分,更要在行动中践行。
五、历史人物的财富抉择:义利平衡的生动实践
范蠡的 “三聚三散”,完美演绎 “富而可求,从吾所好” 的财富智慧与人生境界。他助勾践灭吴后 “乘扁舟浮于江湖”(《史记?货殖列传》),拒绝越国 “分国而王之” 的封赏,因 “大名之下,难以久居”(《史记?越王勾践世家》)—— 深知功高震主的危险,选择 “可求” 的商业致富;在齐国 “耕于海畔,苦身戮力,父子治产”,积累 “数十万” 资产,被齐王任为相,却 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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